刑事合规是企业合规迭代发展新样态

2023-01-29
笔者着重以全球视野考察国际社会企业合规法治模式的历史演变、当代发展及战略方向,以期助推我国企业合规法治模式的发展。

半个多世纪以来,全球企业合规尤其是刑事合规的发展不但呈现全球拓展及深度发展的趋势,而且在制度重点、合规标准、合规领域、合规内涵等方面表现出一些共同的发展态势。

刑事合规是企业合规迭代发展新样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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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以党的二十大精神为指引,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推进我国企业合规尤其是刑事合规制度及实践的深度探索、改革发展及法治建构,已成为当前我国企业合规学界及业界的重大课题。由于我国企业合规理论研究及实践探索起步较晚,学界及业界在企业合规基本原理、核心制度、战略发展等重要问题上还有待深入研究。对于企业合规的全球考察及发展性研究有助于把握企业合规尤其是刑事合规的基本原理、框架内涵及战略方向。笔者着重以全球视野考察国际社会企业合规法治模式的历史演变、当代发展及战略方向,以期助推我国企业合规法治模式的发展。

企业合规法治模式全球发展的四个阶段

现代意义上的企业合规制度始于20世纪60年代的美国,伴随着20世纪90年代以来联合国、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等先后出台国际性及区域性反腐公约,21世纪以来企业合规及其迭代发展已成为全球趋势。美国前最高法院法官、现印第安纳大学经济法教授托德·豪格于2017年提出,将企业合规的发展划分为以自律为中心的企业合规阶段、具备现代理念的企业合规阶段、刑事合规雏形阶段、刑事合规鼎盛阶段。笔者以此为切入点分析国际社会企业合规发展的历史进程。

企业合规发展的第一阶段:基于自律的企业合规。全球企业合规孕育发展的第一个阶段是指企业及行业自己管理自己,即基于自律的企业合规,美国20世纪60年代以及欧洲20世纪70年代之前的企业合规就属于这一阶段。总的来看,这一时期的合规制度中,尚未形成关于防治企业腐败的系统性研究以及国家关于合规计划的体系性指引,国家也未出台激励企业制定合规计划的系统性法律制度,尤其是尚未出现合规计划阻却或切割企业法律责任的民事、行政或刑事法律。显然,这一时期的企业监管还不是现代意义的合规制度,尚属企业合规的早期形态。

企业合规发展的第二阶段:具备现代理念的企业合规。这一阶段的具体存续期间依据不同国家或地区而有所不同,如美国为20世纪60年代至70年代、80年代,欧洲为20世纪70年代至21世纪初,国外学界通常将这一孕育、形成现代企业合规理念的发展阶段称为“合规运动”。总的来说,这一阶段的企业合规法治发展具有三个特点:一是企业合规法治实践聚焦于反垄断、反商业贿赂等重点领域及专项合规层面,尚未形成关于企业合规的全域要求、权威指引及系统性法律制度。二是开始采用法治模式及法律手段规制和激励企业合规,但仅适用民法、行政法规制和激励企业合规,尚未采用刑事法律手段。三是企业合规的关键性制度,尤其是关于有效合规计划的权威指引及其激励性法律制度还有待完善。

企业合规发展的第三阶段:刑事合规的正式形成。这是企业合规法治发展中最为重要、最具里程碑意义的发展阶段。总的来看,这一阶段的企业合规法治实践取得了前所未有的提升:一是经济刑法教义学以及单位刑法基本制度或总则性制度出现根本性、结构性的重大调适,即单位主体得以依据有效合规计划与单位中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切割,从而实现单位主体与自然人主体之间刑事责任内涵及构造的结构性分野。二是合规不再仅仅是反垄断、反贿赂等特定行业的要求,而是适用于所有行业及企业的法律制度及司法实践。三是得益于企业合规刑法激励的切入,企业通过合规管理或合规计划获得更多激励,从而大幅提高了企业合规管理的有效落地。

企业合规发展的第四阶段:刑事合规的鼎盛阶段。21世纪初以来,全球刑事合规法律实践继续深入发展,形成刑事合规的鼎盛阶段。总的来看,这一阶段企业合规的刑法激励力度更大,质效更佳,企业合规法治实践呈现深度向好的良好局面:一是企业有效合规管理或有效合规计划的评估标准进一步提高,主要是增加了关于企业构建合规文化的更高要求。二是合规开始成为企业的法律义务,企业若违反相关义务就可能被处以相应刑罚。三是有效合规的激励制度日益完善,尤其是有效合规计划从此前的刑事责任减轻事由发展为刑事处罚免除等。

企业合规全球发展的宏观图景

半个多世纪以来,全球企业合规尤其是刑事合规的发展不但呈现全球拓展及深度发展的趋势,而且表现出一些共同的发展态势:制度重点方面,合规激励日益成为合规制度顶层设计的中心内容;合规标准方面,日益呈现管理性合规标准与激励性合规标准的二元分野;合规领域方面,实现了从领域合规到全行业全面合规的重大发展;合规内涵方面,合规建设的重大发展及制度优化日益凸显;法律规范层面,合规国际标准日益成为各国合规法治的支柱。

企业合规全球发展对于我国企业合规发展的借鉴意义

构建管理性合规与激励性合规齐头并进的合规格局。首先,要确立有效合规出罪为主的刑事合规基本认知。考察并厘清国际社会企业合规法治模式尤其是法律激励历史嬗变的基本轨迹及主要规律,对于理解企业合规的基本原理及其制度要领而言十分必要。一方面,如前所述,国际社会企业合规法治发展历经了自律性合规、管理性合规、刑事合规雏形、刑事合规鼎盛四个阶段;另一方面,国际社会企业合规的刑法激励也先后历经企业合规偶然出罪、企业合规法定出罪、企业合规不诉出罪三个阶段。基于刑事合规的基本原理及其内在规律,我国可结合实际确立刑事合规出罪为主的基本定位。其次,要确立结构性区分管理性合规与激励性合规的理念认知及其制度分野。尤其是要注意事前合规与事后合规在属性特点及制度内涵上的不同。实际上,事前合规属于管理话语或管理性质的合规制度,这种合规制度与法律激励即法律责任减免没有直接的对应或对接,可称之为“合规管理体系”。与此不同,事后合规即涉案企业合规是企业涉罪之后的合规制度,其内涵除合规管理体系之外,还包括民事法律、行政法律、刑事法律乃至公益性责任的内涵及其制度性安排。如何从属性及内涵上结构性区分管理性合规与激励性合规,应当引起我国合规学界业界的高度重视。再次,要积极面向并对标贯彻管理性合规标准与激励性合规路径的全球趋势及国际标准。中共中央、国务院于2021年10月印发的《国家标准化发展纲要》指出:“持续开展重点领域标准比对分析,积极采用国际标准,大力推进中外标准互认,提高我国标准与国际标准的一致性程度”“重点推进行政审批、政务服务、政务公开、财政支出、智慧监管、法庭科学、审判执行、法律服务、公共资源交易等标准制定与推广”。一方面,当代国际社会既有以ISO37301∶2021(合规管理体系要求及使用指南)为代表的通用性、管理性合规国际标准,也有以ISO37001∶2016(反贿赂管理系统的标准)为代表的领域性、专门性合规国际标准。也就是说,我国企业合规建设中不仅应当关注以ISO37301∶2021为代表的通用性、管理性合规国际标准,同时也应当关注以ISO37001∶2016为代表的领域性、专门性合规国际标准。另一方面,我国目前还缺乏体现事前合规与事后合规在属性、内涵上的结构性区分的权威指引及法律规范,因而亟待出台体现这种区分的法律规范及权威指引。

破解以合规激励中行刑衔接为代表的难点问题。首先,要在观念上认识到有效合规法律激励尤其是刑法激励已成为当代企业合规法治发展的重要问题,即所谓的“无激励,不合规”。其次,相较自然人主体的定罪量刑,刑事合规中的企业具有拓展行刑衔接机制适用的空间,同时行刑衔接机制在刑事合规中的枢纽作用及中心地位更加明显。再次,刑事合规法律实践以涉案企业合规运行中的行刑衔接机制为中心环节及主要特色。世界各国的刑事合规法律制度日益聚焦于涉案企业行刑衔接机制的顺畅运行及精细化规制。一方面,注重制定出台关于刑事合规的专门性法律规范,其中特别注重涉案企业行刑衔接机制的明确规定;另一方面,许多国家在刑事合规的专门性法律规范中明确规定了涉案企业在不予起诉或者予以刑事责任免除之后所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行政责任乃至公益性责任的具体内容。可见,我国推进刑事合规中的行刑衔接机制,一方面要认识到构建涉案企业行刑衔接机制的作用及地位,另一方面要出台体现该机制的专门性法律及相应的细化规定。

重视刑事合规法治实践的变革属性及其当代样态。首先,在观念上除了要认识到刑事合规是企业合规的迭代发展及升级版本之外,还要充分理解企业合规尤其是刑事合规所具有的创新性品质与属性。一是基本理念方面,将企业合规拓展到组织合规,为我国不同性质的企业推进合规建设奠定观念及理论基础。二是核心制度方面,切实重视刑事合规所蕴含的经济刑法教义学支撑,尤其是构建有效合规的激励机制。其次,在制度实践中要切实推进企业合规建设的全面发展以及企业合规案件的高质量办理。笔者认为,应主要抓好三个方面:一是合规领域方面,除我国目前司法实践中的税收合规、环境合规之外,还要推动以反贿赂合规、反垄断合规、安全合规、医疗合规、数据合规等为代表的重点领域、新兴领域的合规建设。二是合规形态方面,全面合规包括事前合规与事后合规两种形态。就事前合规而言,国际社会的通行做法是,一方面在反贿赂、反腐败等特定领域赋予企业以自律合规的刚性法律义务并予以合规指引,另一方面将合规升级为行政性要求或认证标准。借鉴国际社会做法,在我国全面推开涉案企业合规改革的基础上,应当着力推动以合规认证为标志的事前合规建设,同时研究推进反贿赂、反腐败等特定、重点领域的事前合规发展。三是涉案企业合规案件办理方面,要着力加强企业合规第三方机制的制度完善及涉案企业合规案件的高质量办理。就此,可以借鉴国际社会做法,一方面加强公安、法院等司法机关之间就涉案企业合规案件办理中协同配合及必要制约,另一方面继续优化案件办理的制度程序。

作者:赵赤(作者为常州大学史良法学院教授、合规研究中心主任)

来源:检察日报-理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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