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托“府检联动”机制依法推进涉案民企合规建设

2022-11-09
“府检联动”机制的建立,对于更好地推进涉案民企合规建设、提升社会治理效能,具有重要意义。

今年2月安徽省人民政府与安徽省检察院建立的“府检联动”工作机制,对于进一步强化行刑衔接工作,促进依法行政,打造一流法治化营商环境,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合肥市检察机关紧紧依托“府检联动”机制,依法能动履职,全面推进涉案民企合规建设,为服务保障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作出了积极贡献。

聚焦合规建设,不断完善“府检联动”工作机制

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及安徽省委“实施意见”,合肥市检察机关聚焦涉案民企合规建设,着力打造依法行政与公正司法互相促进、行政机关与司法机关良性互动的创新平台。一是完善行政执法、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机制。制定行刑衔接工作实施细则,实现信息共享机制化、案情通报常态化、案件移送标准和程序规范化。建立行刑衔接工作协调机制,统一执法、司法尺度和标准。加快推进行刑衔接平台建设,推进检察机关法律监督与行政综合执法平台的数据衔接,打通数据壁垒,实现行政执法关键节点全过程监督。二是健全涉案民企合规工作保障协作机制。建立健全涉案民企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工作机制,为推进涉案民企合规工作提供机制保障。三是健全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落实机制。制定完善不捕不诉指导意见,完善不捕不诉的标准规范、风险防控工作机制。健全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常态化运行机制,共同推进“非羁押码”等科技手段的应用。建立涉民企刑事案件信息互通机制,做到打击犯罪与保障经营并重。

深化能动检察,依法推进涉案民企合规建设

“能动检察”是检察权的应有之义,这主要体现在能动作为和发挥主导责任两个方面。在能动作为上,合肥市检察机关推进涉案民企合规建设注意做到“三结合”。一是推动涉案民企合规建设与依法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和不批捕、不起诉制度相结合。积极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对涉案民企及其涉案人员在认罪认罚的基础上依法作出不批捕、不起诉决定,但也不是简单一放了之,而是通过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对涉案民企开展扎实有效的合规整改。二是推动涉案民企合规建设与依法适用检察建议相结合。针对涉案民企经营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可通过检察建议督促涉案民企进行合规建设、履行合规承诺。同时对依法可以不予追诉但在经济上、行政上需要追责的,则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检察建议,既要让涉案民企为违法犯罪付出代价,又要使之吸取教训,建立健全防范再犯的合规制度。三是推动涉案民企合规建设与依法清理“挂案”相结合。在开展“挂案”清理工作中,注意与公安机关开展个案会商,切实认定“挂案”性质。对符合适用民企合规建设条件的案件,通过规范推进合规监督考察,来促进“挂案”清理工作。

在主导责任上,合肥市检察机关推进涉案民企合规建设注意把好“三道关”。一是把好程序适用关。对因存在生产经营不正常、涉嫌与民营企业无关的个人犯罪等情形,明确不得启动合规审查程序,以严防空壳公司、失信民企等骗取从宽处理。二是把好政策导向关。商请公安机关在提请审查逮捕、移送审查起诉时,一并移送涉案民企的经营纳税、吸纳就业、技术创新、社会贡献度等信息,共同构建既能有效惩治犯罪,又能切实保护民营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工作格局。三是把好监管考察关。对于整改过关的民营企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对于整改不过关的民营企业,要坚持依法办案,坚决履行批捕、起诉职能,决不让“厚爱”被滥用。

延伸监督职能,强化对涉案民企治理的法治化建设

“府检联动”机制的建立,对于更好地推进涉案民企合规建设、提升社会治理效能,具有重要意义。通过“府检联动”,强化公安、检察、司法、金融、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的通力合作,共同推进企业合规工作有序开展。依据涉案民企的规模大小、犯罪情节轻重等条件,采取差异化的合规工作模式。还可通过调阅行政处罚卷宗等方式,拓展案件线索来源,并针对不同民企类型、涉案罪名,制定不同的合规管理规则范本,坚决防止以“纸面合规”逃避刑事追责。此外,检察机关通过与相关部门的通力合作,帮助民营企业建立起全面覆盖、全员参与、职责清晰、协同联动、务实高效的合规管理体系,筑牢民营企业守法合规的经营底线。同时,积极引导民营企业人员自觉遵守企业生产经营相关法律法规,正确认知涉经济犯罪的种种表现,帮助识清一些行为背后的违法实质,避免成为“受害者”。

为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实际工作中,要加大科技创新保护力度,推进知识产权刑事、民事、行政案件集中办理,依法审慎办理涉科研经费案件,严格执行涉科研骨干职务犯罪案件批捕、起诉层报审批制度。要坚持民营企业家直接约见检察长等制度,严格执行涉民企案件批捕、起诉逐级备案等机制,着力打造各种所有制主体同等受到法律保护的市场环境。要推动涉民企案件羁押必要性审查全覆盖。如对科技创新或经营生产关键岗位的科技人员、民营企业家涉嫌非严重暴力或非群体性犯罪,人身危险性和社会危险性不大,采取非羁押措施不影响诉讼进行,有利于科研、经营的,可以依法变更强制措施。在对涉案民企提出防范风险提示的同时,督促相关行业部门加强规范执法、正确履职、重点治理,从源头上铲除违法犯罪行为的滋生土壤。

作者:何宏海(作者为安徽省合肥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来源:检察日报

+1
0

好文章,需要你的鼓励

下一篇

随着涉案企业合规改革不断深入,检察机关还需继续探索优化适用条件,将涉案企业是否开展了充分的“合规自查”,作为决定是否对其适用合规考察的考量因素。

2022-11-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