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化合规整改促进溯源治理

2023-03-22
涉案企业合规适用范围如何向更为广阔的空间延伸,检察机关除了释放涉案企业不起诉适用空间、激发涉案小微企业简式合规动力外,还可以延伸参与社会治理功能,助力非涉案企业强化合规管理,有效增强检察权运行质效。

实践中,由检察机关主导的涉案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工作正在全面推开。最高检在发布第三批涉案企业合规典型案例时,有关部门负责人强调,坚持依法能用尽用,加大办案力度,逐步拓展案件范围。涉案企业合规适用范围如何向更为广阔的空间延伸,检察机关除了释放涉案企业不起诉适用空间、激发涉案小微企业简式合规动力外,还可以延伸参与社会治理功能,助力非涉案企业强化合规管理,有效增强检察权运行质效。

因案而宜,深化适用合规整改。现阶段的涉案企业合规改革主要与相对不起诉制度相结合深入运行。相对不起诉以“情节轻微”为前提要件,而倘若以刑罚为参考标准,则轻罪和重罪案件的界分通常以自然人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作为分界点。对单位犯罪严重程度的判断是否应继续沿袭这一思路,在理论和实践中皆有争议。笔者认为,对于涉案企业人员可能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案件,其对单位犯罪处理的影响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诚然,单位之所以成为犯罪的适格主体,是因为其有独立于企业成员的意志,具有自身独立的犯罪构造,即以单位名义、为单位利益、体现单位意志三个要素为构罪要件。其中,单位意志主要通过决策程序从企业成员中脱离出来。而实践中,对于决策程序并不成熟的中小微企业而言,从犯罪意志的产生、形成到犯罪行为的实施,往往都受某些单位成员影响,因而不能仅凭借涉案成员刑期的长短去衡量单位犯罪情节的轻重,应结合犯罪行为是否表征单位意志作细致考察。如果相关涉案责任人员可能被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但单位意志在犯罪过程中原因力有限,例如,单位决策程序失当的情形,那么实际上相关责任人员作为犯罪意志的肇始者,对犯罪进程的推动力显著,此时基于单位意志的视角考量,不能完全否定对此类企业进行合规整改的可能。

简化合规流程,促进涉案小微企业合规建设。对于涉案小微企业而言,仍有相当一部分无法融入涉案企业合规改革之中。究其原因,主要是因为部分涉案小微企业存在组织架构混乱、人员配备短缺、风险防范机制欠缺等问题,因而可能陷入窘境——相比较而言,更容易面临刑事风险,却又受限于自身原因在涉案后难以“浴火重生”。

事实上,《关于建立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的指导意见(试行)》强调,简式合规适用于企业规模较小、合规问题明确、监督评估专业性要求较为简单的案件,这为涉案小微企业的合规整改指明了方向。对于涉案小微企业而言,有着不同于涉案大中型企业的合规之路。因而,在涉案企业符合合规基本条件的前提下,探索适合涉案企业特点的简式合规路径就成为检察机关发挥检察效能的应有之义。

首先,明确简式合规整改目标和思路。对涉案小微企业的合规整改目标应定位于对犯罪原因的识别和纠正,防止涉案企业再次陷入类似风险之中。与之相对应,相应的合规整改思路即为停止犯罪行为,识别犯罪原因,针对现实的犯罪现状提出具体策略与方案,建立专门性合规管理体系。其次,简化合规流程。合规方案的具体选择必须因案而宜,合规监管上,如企业有能力自主有效进行合规整改,则无须启用第三方机制;合规整改上,考虑到部分涉案小微企业自身人力、财力、物力特点,产销链条相对简单的特性,除合规整改基本环节必须保留外,简化流程思维应贯穿合规整改计划制定、执行、验收评估的全流程。再者,针对性地强化对涉案小微企业合规整改的帮扶力度。对于犯罪情节较轻、合规整改良好、发展前景较好的小微企业,检察机关可以牵头开展企业合规帮扶活动,给予小微企业合规专业性指导和培训,为涉案小微企业纾困解难。

能动履职,助力企业合规建设。目前,检察机关主导的涉案企业合规改革试点,主要面向涉嫌单位犯罪的涉案企业,以及实际控制人、经营管理人员、关键技术人员等涉嫌实施与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犯罪的企业。

由于涉案企业合规改革在企业治理层面上的最终逻辑在于识别、预防、化解各类法律风险,预防企业再违法犯罪。因此,随着涉案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工作的不断深入,涉案企业合规整改效果不断显现。从延伸检察机关参与社会治理的角度观察,非涉案企业也可能会有强化自身合规建设的需求。而且,检察机关通过协助非涉案企业进行合规建设,能够更为充分、有效地发挥促进社会治理作用,为营造合规守法的市场环境贡献更多检察力量。

总体而言,非涉案企业合规建设内生动力相较涉案企业明显不足。当然,也不排除有的企业从长远发展考虑,主动加强企业合规建设。鉴于此,检察机关可以现成刑事案件作为切入点,从强化溯源治理的角度,推动与之相关联的非涉案企业的合规建设,形成由点到线乃至由点及面的辐射效应。首先,从现成案件中可以梳理相关企业的刑事风险点,例如,从某些案件中总结出与之相关的非涉案企业类型化的防控薄弱之处,如融资风险、专利使用风险、侵犯商业秘密风险等。这些风险易引发刑事责任,因而与涉案企业合规整改息息相关。在上述企业自愿进行合规建设的前提下,检察机关可与企业对接,必要时引入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针对性地给予合规建议并协助企业在各领域、环节深化合规建设,提升企业盈利和抗风险能力。其次,可以现成刑事案例为抓手,总结经验,由点及面,从涉案企业合规个案进行横向推广或者纵向延伸,依托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推动行业合规建设,为相关行业的行稳致远保驾护航。

作者:陈伟 西南政法大学教授、重庆市新型犯罪研究中心执行主任;

廖月 重庆市新型犯罪研究中心助理研究员

来源:检察日报理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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