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捕慎诉慎押与涉案企业合规“同向发力”

2022-11-09
落实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以涉案企业合规为重要场域,涉案企业合规以少捕慎诉慎押为主要激励措施,二者“同向发力”,共同助力营造良好法治化营商环境,提升司法人权保障水平。

少捕慎诉慎押与涉案企业合规改革同频共振且一脉相通。2021年4月,少捕慎诉慎押从刑事司法理念上升为刑事司法政策。同一时期,最高检明确提出开展涉案企业合规改革试点。

落实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以涉案企业合规为重要场域,涉案企业合规以少捕慎诉慎押为主要激励措施,二者“同向发力”,共同助力营造良好法治化营商环境,提升司法人权保障水平。笔者认为,二者“同向发力”须在厘清二者内在逻辑联系的基础上,一体化建立和完善相关落实方案,以期达成“1+1>2”的增强效果,助推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目标。

少捕慎诉慎押与涉案企业合规的理论支撑相契合

少捕慎诉慎押与涉案企业合规具有相同的理念根基、追求相连的价值目标,为“同向发力”提供了理论层面的现实可能性。具体涵盖以下几个方面内容:

第一,二者均体现了党和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不懈追求。少捕慎诉慎押主张刑事强制措施应回归其本质功能,即诉讼保障而非刑罚预支,加强对逮捕、起诉和羁押必要性的审查,尽可能减少审前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基本权利的限制与剥夺,从而强化刑事司法中的人权保障。涉案企业合规通过给予企业及时整改的机会,有利于保护企业职工生活、就业权益,维系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实现司法办案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

第二,二者均彰显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司法智慧。少捕慎诉慎押并非不捕不诉不押,而是强调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指导下,坚持当宽则宽、当严则严、区分情况、区别对待,依法、审慎、合比例地决定是否逮捕、是否起诉以及是否羁押。涉案企业合规改革既要对有效制定和实施合规计划的涉案企业给予相应的刑事法激励,也要对未能按照合规承诺整改到位、仍涉嫌犯罪的企业依法严格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二者均刻画了恢复性司法促进社会和谐的价值印迹。少捕慎诉慎押有利于扭转长期以来逮捕羁押适用泛化的局面,消解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对抗情绪,通过教育引导其向被害人赔偿损失和赔礼道歉,促使当事人之间达成谅解,修复被破坏的社会关系,而这正是恢复性司法核心要义的集中体现。涉案企业合规改革主张唤醒涉案企业的社会责任感,引导其从“要我合规”到“我要合规”,从事后补救到事前预防,生动诠释了恢复性司法化解社会矛盾和促进社会和谐的价值功能。

少捕慎诉慎押与涉案企业合规的实践基础相统一

少捕慎诉慎押与涉案企业合规服务于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实践的经验型产物和创新型探索,为“同向发力”增添了实践层面的现实可能性,主要体现在如下三个方面:

第一,二者均根植于刑事犯罪结构变化的时代背景。面对与日俱增的社会风险,我国刑事立法逐渐显现出刑法前置化倾向,轻罪迅速增加所带来的犯罪分层使得我国刑事犯罪结构发生重大变化,迫切需要裁量主义的刑事司法政策与之相匹配,对社会危险性相对较低的轻罪犯罪嫌疑人依法优先适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非羁押性强制措施。涉案企业合规改革同样丰富了犯罪结构变化下轻罪治理体系的内涵,通过合规改革试点的有序运行来合理实现诉讼分流,提升社会治理效能。

第二,二者均受益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先锋探索。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充分适应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要求,促使认罪认罚案件的处理更加重视审查起诉阶段的应有作用,由此加快了少捕慎诉慎押这一相关刑事司法政策的推进步伐。此外,《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270条规定将认罪认罚情况作为社会危险性的考量评估因素,以及对已经逮捕并认罪认罚的犯罪嫌疑人应当及时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从而为少捕慎诉慎押增添了可行性。《关于建立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的指导意见(试行)》第4条中明确将“涉案企业、个人认罪认罚”作为涉案企业合规整改的适用前提。换言之,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为涉案企业合规改革提供了前提基础和法律依据。

第三,二者均立足于刑事一体化场域下的推行过程。贯彻落实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需要遵循刑事一体化的思维方式,例如,对于羁押必要性审查问题,既要完善关于延长羁押期限、撤销或变更非必要羁押等程序性规范,又须对社会危险性要件、刑罚要件等予以实体性考察,才能综合解决现实问题。涉案企业合规改革同样在刑事一体化的轨道上推行,既要结合试点工作经验研究合规的模式选择、合规监管考验期的设置等程序性问题,同时也不能忽视合规整改有效性的实质审查、刑事合规与单位犯罪理论的兼容性等问题。

少捕慎诉慎押与涉案企业合规的落实方案相融通

推动少捕慎诉慎押与涉案企业合规同向发力的关键在于如何理解“同向”的深刻内涵。如果说考察“理论支撑”和“实践基础”是立足当下静态审视已然具有的“同向发力”土壤,关注“同向”的事实状态,那么完善“落实方案”便是面向未来动态摸索有机融合的“同向发力”道路,强化“同向”的目标指引。笔者认为,推动落实少捕慎诉慎押与涉案企业合规改革同向发力可以从以下层面进行考虑:

第一,转变检察办案方式理念,以能动履职促进诉源治理。检察机关依法能动履职,化被动应对为主导推进,运用起诉裁量权健全刑事激励机制,提振涉案企业合规整改决心,对企业合规案件的不捕率、不诉率予以正向评定,协调公安机关、行政监管机关跟进参与,形成工作合力。同时,检察机关应当做实做深诉源治理,抓前端、治未病,在涉企案件审查逮捕阶段,即合理延伸法律监督触角,就涉案企业可能产生的违法犯罪问题制发检察建议,督促引导其及时完善经营管理制度,从而有效减少和预防犯罪。

第二,推动合规不起诉制度建设,健全少捕慎诉慎押关联性机制。刑事司法实践的顺利开展离不开顶层制度设计所提供的规范依据和操作指引。具体而言:其一,检察机关应当立足本土实际,适时总结涉案企业合规改革试点探索的有益经验,着力解决合规适用对象、合规监管考验期设置、合规整改有效性的审查判断等制度衔接和配套难题。其二,由于社会危险性是涉企案件逮捕必要性、起诉必要性和羁押必要性审查的共同考量要素,因此,检察机关应当优化社会危险性评估机制。其三,由于企业犯罪可能涉及社会公共利益和产生重大社会影响,因此,检察机关更应当重视以相对公开的方式,开展羁押听证工作,听取侦辩等各方意见,并加强案件释法说理。

第三,强化数字赋能与刑行衔接,做好少捕慎诉慎押后半篇文章。一方面,检察机关应当强化数字监管,以检察大数据战略赋能新时代法律监督,可以将目前已取得良好实践效果的“非羁码”应用软件、电子手环等融入对非羁押企业责任人员的科技监管工作中,利用随机打卡抽查、人员轨迹查询等功能,保障合规整改工作有效推进;另一方面,应当正确理解程序保障与实体裁处的关系,对于决定不予起诉的涉案企业,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检察机关须及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检察意见,强化刑事处罚与行政处罚的良好衔接。

作者:陈伟 黄鑫

来源: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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