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合规建设促进企业完善治理结构

2022-11-09
涉案企业合规改革的目的,在于事前预防与事后止损,而非为自然人犯罪开脱罪责。

2022年7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第三批涉案企业合规典型案例,其中,王某某泄露内幕信息、金某某内幕交易案,为一例民营企业高管涉证券犯罪。该典型案例要旨指出:“办理民营企业高管涉证券犯罪案件,要兼顾惩罚个人犯罪和保障民营企业合法权益、激励民营企业合规建设的双重目标。”

该典型案例凸显了正确区分单位犯罪与个人犯罪的重要性。该案中的王某某,系公司董事会秘书,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两次向其好友金某某泄露重组计划和过程。金某某获取内幕信息后,进行股票交易数额达人民币411万余元,王某某的行为符合泄露内幕信息罪的构成要件,属于个人犯罪,定性并无争论。但引发关注的焦点在于:作为自然人犯罪,是否可以适用涉案企业合规?根据国内外研究,涉案企业合规至少具有三个功能:一是切割责任的功能,即当企业经营活动中出现违法犯罪时,可以切割守法企业和违法员工的行为,最终达到保全企业、惩罚个人的目的;二是刑罚正向激励的功能,即通过企业合规计划的有效实施,对于企业违法犯罪从宽处理;三是预防企业违法犯罪的功能,促使企业积极主动建立有效适宜的合规制度,防患于未然。最高检、司法部、财政部等联合印发的《关于建立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的指导意见(试行)》第3条的规定,实际上间接肯定了涉案企业合规可以适用于自然人犯罪,但需符合条件,即“公司、企业实际控制人、经营管理人员、关键技术人员等实施的与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犯罪案件”。该案中,被告人王某某属于公司高管、专业技术人员,其泄露内幕消息造成危害后果,属于“与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犯罪案件”。此外,以自然人犯罪为契机进行企业合规,也是民营企业的现实迫切需求。因为在多数民营企业中,高管系单位中特定主体,对企业生产经营起决定作用,与企业“一荣俱荣、一损俱损”。如在该案中,王某某长期负责所在公司战略规划、投融资等工作,对其羁押可能导致相关项目停滞。倘若以自然人犯罪为契机进行企业合规,可以及时整顿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更有助于保护民营经济健康发展。

如果企业有良好有效的事前合规制度以预防企业违法犯罪,那么,企业有关人员在发生违法犯罪后,企业通常可获得宽缓处理。但是,对于已然发生的违法犯罪,如果企业事后构建合规制度,可否得到从宽从轻处罚?笔者认为,事后合规的正当性根据,可从刑罚的正当性根据进行论证。刑罚制度存在的合理性,是惩罚犯罪与预防犯罪之功能的实现。任何一个刑罚宣告刑的产生,都是由报应刑(责任刑)和预防刑组合而成。因此,事后合规激励的正当性与预防刑有关。具言之,企业事后合规,为企业预防违法犯罪的发生设置了警戒线和阻却网,减少企业再犯可能性,由此受到正向激励,也是妥当和公正的。

涉案企业合规改革的目的,在于事前预防与事后止损,而非为自然人犯罪开脱罪责。综观该案,笔者认为,刑法三大基本原则是涉案企业合规中应该坚守的底线。该案中,王某某获得从宽处理,是因为符合从轻从宽的法定条件,有法可依,有据可查。首先,被告人具有认罪认罚从宽的量刑情节;其次,被告人发挥专业特长,为产业园项目竣工作出了贡献;再次,企业以此为契机,挖掘企业存在的风险,进行合规整改,达到良好效果,减少和避免了企业再犯可能性。值得关注的是,法院认为检察机关开展的合规工作有利于促进企业合法守规经营,优化营商环境,可在量刑时酌情考虑,最终采纳了检察机关提出的从宽处理的量刑建议,这不仅坚守了罪刑法定、罪刑相适应、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其重要意义还在于,这是审判机关积极参与促进企业合规,对合规成果进行审查和互认的一个重要尝试。

综上,该典型案例充分展示了涉案企业合规的功能价值,为办理类似涉案企业合规案件提供重要指引。

作者:李兰英(作者为厦门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来源: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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