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握四个维度 深化涉案企业合规

2022-11-09
当前应把握合规案件维度、监督评估维度、合规整改维度、检察决定维度推动涉案企业合规工作高质量发展。

开展涉案企业合规改革试点,是检察机关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优势,更好推动企业依法合规经营,服务保障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一项重要制度创新。2022年4月,最高检会同全国工商联部署全面推开改革试点。笔者认为,当前应把握四个维度,推动涉案企业合规工作高质量发展。

把握合规案件维度。一是明确适用案件类型。根据最高检会同全国工商联等部门印发的《关于建立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的指导意见(试行)》规定,涉案企业合规改革适用的案件类型,是指公司、企业等市场主体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引发的刑事犯罪案件,既包括公司、企业等实施的单位犯罪案件,也包括公司、企业的实际控制人、经营管理人员、关键技术人员等实施的与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犯罪案件。二是明确适用企业范围。根据平等保护原则,无论是民营企业还是国有企业,无论是中小微企业还是上市公司,只要涉案企业认罪认罚,能够正常生产经营、承诺建立或者完善涉案企业合规制度、具备启动第三方机制的基本条件,且自愿适用的,都可以适用涉案企业合规。三是明确例外情形。对于为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公司、企业或者公司、企业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不能适用涉案企业合规。

把握监督评估维度。涉案企业合规改革是惠企利民的好举措,第三方机制是涉案企业合规改革的关键一招。作为凝聚司法、执法、行业监管合力的有效平台,第三方机制落实得好,办案质量就更高、效果就更好。推进涉案企业合规改革,必须做好监督评估工作。一是合规计划要务实管用。开展监督评估,首先要有指向性地提出涉案企业合规整改之“规”。不同的企业涉嫌不同的犯罪,合规监管的“规”应有所区别,做到个别化和差异化。具体而言,应综合考虑案件违法情况以及涉案企业类型、规模、经营范围、经营模式等因素,研判涉案企业在合规领域存在的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量身定制合规计划,“因罪施救”“因案明规”,做到有针对性、有操作性,真合身、真管用。此外,要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探索制定适合大、中、小微等不同企业特点的合规计划。二是确保合规计划有效落实。合规计划的落实既不能仅仅“头痛医头、脚痛医脚”,也不能盲目求大求全而背离企业经营和司法机关办案实际。涉案企业提交的合规计划,应当以专项合规为重点,全面合规为目标,主要针对与企业涉嫌犯罪有密切联系的内部治理结构、规章制度、人员管理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制定可行的专项合规管理规范,构建有效的合规组织体系,完善相关业务管理流程,健全合规风险防范报告机制,弥补企业制度建设和监督管理漏洞。三是依法规范合规计划考察。第三方组织专业人员应当客观、公正、独立开展工作,严格遵守有关保密、回避、廉洁等规定,认真履职、勤勉尽责,对涉案企业合规计划履行情况进行全面了解、监督、评估和考核,确保合规计划落地见效。

把握合规整改维度。检察机关作为刑事诉讼审前程序和涉案企业合规的主导者,应当严格审查把关,督促涉案企业真整改、真合规。当案件进入第三方监督评估程序,检察机关不能“一放了之”,应当落实第三方机制运行重点环节的审查责任,切防“虚假整改”和“纸面合规”。一要选对合规考察人员。要紧密结合涉企犯罪特点选任第三方专业人员,确保监督评估的科学性和权威性。如果认为选任人员名单明显不适当的,可向第三方机制管委会提出意见建议,作出调整。二要对合规整改全流程审查把关。检察机关要支持第三方组织做好前期准备工作,协助深入了解企业涉案情况,针对具体问题,从严从实确定涉案企业合规计划。要依法对涉案企业合规计划执行及第三方组织合规考察报告进行审查,及时提出意见建议,必要时可以适当形式开展调查核实。在第三方机制运行中,应督促第三方组织及其组成人员全面履职、实质履职、专业履职,促进第三方监督评估实质化。三要加强合规监管协作配合。要协同第三方机制管委会健全监督评估管理机制,协同推动落实第三方组成人员利益回避、涉案企业合法权益保障等制度性要求,最大限度消除第三方机制可能产生的寻租空间,有效防止和避免合规腐败等问题。

把握检察决定维度。在涉案企业合规改革中,检察机关要用好用足司法办案手段,在涉案企业经第三方评估后,根据实际情况,严格依法作出合理的检察决定,努力让涉案企业在每一个案件中真正、切实感受到公平正义。一是对涉案企业有效落实整改承诺的,依法从宽处理,结合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做到能不捕的不捕、能不诉的不诉、能不判实刑的就提出适用缓刑的量刑建议。二是对依法可以不起诉但需在经济上、行政上追责的,及时向主管部门提出检察意见,让违法企业受到应有处罚;若存在其他违规违纪违法情形的,应当将案件线索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公安机关或者纪检监察机关处理,不能“一宽了之”。此外,要健全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双向衔接机制,推动“合规互认”,将企业合规整改情况作为行政处罚的重要依据,打通刑事激励与行政监管的壁垒,助推企业治理现代化。三是对经第三方监督评估认为违背承诺、整改无效的企业,依法追诉,形成威慑和警示,防范以虚假合规逃避刑事制裁。四是对涉企合规案件背后反映的行业监管漏洞和社会治理问题,应立足监督办案和能动履职,通过制发社会治理检察建议等方式,促进系统治理、诉源治理,以检察监督的“我管”促职能部门履职的“都管”,实现治罪与治理齐头并进。

作者:刘东杰(作者单位: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

来源:检察日报

+1
0

好文章,需要你的鼓励